在政府推进简政放权的大背景下,国家质检总局将取消实施十多年的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内工业产品委托加工备案制度。自2014年8月1日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市试点的取消委托加工备案改革措施,将复制、推广至全国执行。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工业产品委托加工备案制度始于2001年。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国家将原各工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统一归口至国务院新设立的直属机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升格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2001年6月27日,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明确了委托加工产品标识中企业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标记、生产许可证编号的标注方式,并规定委托加工必须经省级质检部门许可证办公室备案审批。2001年12月17日,质检总局下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印发《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全许办[2001]38号),根据总局要求向各省明确备案的具体程序和《委托加工备案申请表》样式。
自2005年11月起,委托加工备案程序增加了委托合同公证事项。2005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中并没有涉及委托加工内容。质检总局根据条例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则专门增设了“委托加工备案”章节;与2001年质检总局通知相比,增加了备案所用委托加工合同必须经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的规定;委托加工不按规定备案的,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尽管实施办法规定备案不收费,但是前置的委托加工合同公证事项增加了不菲的公证费用开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全许办[2005]51号”文公布了调整后的《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自2005年11月1日起启用。
2014年2月起,上海自贸区和上海市质检部门陆续试行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审批改革。根据《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印发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贸易试验区质量技监工作改革措施的通知》精神,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率先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审批,改为通过网络自行报告制度。2014年4月15日,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这一改革措施推广至上海市全境范围。
国家质检总局自2014年8月1日起全面取消委托加工备案审批。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以第156号发布修订后的《工业产品生产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新的实施办法,删除了“委托加工备案”相关内容。也就是说,质检部门实施了13年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业产品委托加工备案审批寿终正寝。
新实施办法在委托加工标识标注方式方面有较大的改变,提醒委托加工企业注意相关标识的管理。与之前委托加工标识规定不同的是,有证企业之间委托加工产品必须在包装、说明书上同时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双方的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比如,安徽H企业委托山东L企业生产硫基复合肥,之前可以只标注H企业的名称的生产地址(即直接使用H企业自己生产所用的包装);新办法实施后,委托加工的产品就不能直接用自己生产所用包装标识,而是要同时标注安徽H企业和山东L企业双方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QS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仍会继续推进。2013年,新一届中央政府提出了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目标,向社会承诺本届政府至少要取消和下放1700余项行政审批中的1/3事项。目前,质检系统仅核发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1项审批事项,就有62个子项(其中22个子项下放至省级质检部门)、101类产品的实施细则。下放不等于取消,随着本届政府简政放权改革的推进,包括目前实施许可证管理的磷肥和复肥在内大诸多工业产品都有可能适时调出目录。
来源:华昌化工 李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