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这是环境保护法公布实施25年来第一次进行修改。
草案规定,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环保部门应当暂停审批相关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对于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有关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同时,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这标志着排污许可的管理将成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主线。
同时,草案加大了环境违法的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草案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草案还明确提出“按日计罚”,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进行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规定,地方性法规还可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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