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2014年5月1日起实施的新《商标法》,“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商业宣传,并规定了罚则。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新《商标法》实施后具体如何查处“驰名商标”违法宣传事项下发了通知,明确了过渡时限和执法管辖权。
“驰名商标”过渡时限对于用于包装标识和用于广告宣传区别对待。根据总局通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处理;商标违法行为发生在2014年5月1日以前且持续到2014年5月1日以后的,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处理。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原商标法不属于违法行为。2014年5月1日起,新生产销售、进入流通领域的包装再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再使用“驰名商标”字样,按违反新《商标法》处罚。
规定“驰名商标”包装标识违法处罚机关为企业所在地。根据总局通知,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移送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者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指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