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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近日联合发文宣布,自4月1日起,除固体废物和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保持不变外,其余三大类污染物排污费均大幅上提:水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铅、汞、铬、镉和类金属砷,下同)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7元,调整为1.4元;大气污染物中除五类重金属因子外的各因子排污费征收标准,由每污染当量0.6元调整为1.2元;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中五类重金属因子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分别由每污染当量0.7元和0.6元统一调整为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