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日前制定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前置审核流程(试行)》的通知,以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审核流程》规定,建设单位申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申请,由内蒙古自治区环保厅总量控制处负责审核受理。拟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以环评报告书给出的排放量为准,排放总量均小于5吨的建设项目,总量控制处直接出具总量交易核定单,建设单位进行总量交易。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于5吨的建设项目,需盟市环保局出具总量指标来源文件,经总量控制处处务会审核通过后,总量控制处出具总量交易核定单,建设单位进行总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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