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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肥料登记的“五禁一限”

2014-01-06访问次数:394编辑:来源: [ ]

 "人生病需要看医生,土壤生病则需要用新型肥料。"有专家用以上比喻阐述了对新型肥料的看法。然而,任何肥料面向市场都必须通过层层检测,获得登记后才能出品。面对近几年喷薄而出的新型肥料,从制作工艺、产品原料等方面都与单质肥、复合肥等有较大不同,因此目前也尚未对每一个细分品类建立国家标准。

 

  对生产企业来说,没有标准则意味着无法评估生产的产品能否面世。对此,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副主任刘红芳就肥料的登记做了详细介绍,并指出有五类新型肥料不予登记,还有一类则属限制登记范畴。"直接审批的周期为1个月,评审审批周期为6个月。"刘红芳介绍,当前农业部水溶肥料有效登记证数量(直接审批产品)为5239个,评审审批产品共计269个。

 

  针对肥料抽查中管理较严格的登记证与标签,刘红芳则表示,一个肥料登记证允许有一个或多个产品标签,并且允许在单一养分含量、适宜范围、使用说明和包装规格等方面存在差异。若标签内容完全相同的,应使用同一种标签。据了解,肥料在申请登记时,若提交蔬菜、果树或花卉中每一分类的至少两种作物田间试验报告,肥料登记证的适宜作物范围可标注所试验作物名称及分类名称。

 

  此外,刘红芳还提醒生产企业在登记产品时需注意的问题,如肥料登记商品名称应以登记证为准,企业不得随意增减或改动。若变更商品名称,应与续展登记和正式登记同步申请,限制频繁变更。企业申请商品名称时,不得使用肥料登记商品名称限用词库名称,不得使用数字、序列号、外文(进口产品需标注生产国文字作为商品名称的,以括弧的形式表述在中文商品名称之后),也不得误导消费者。

 

  最后,面对越来越多来源多样、工艺较新的新型肥料登记,刘红芳提出了以下五类农业部不予以及一类限制的产品登记议定条款:

 

       1、原料组成可能存在潜在使用风险,或尚需对其使用效果进行探究的产品。

 

  2、将普通肥料产品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性能没有明显的提升,且技术指标不稳定的产品。

 

  3、有机水溶肥料没有完备的有机废弃物降解生产设备和条件,仅将原料经过简单工艺混配加工制成的产品。例如申请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造粒的登记产品,主要用于掺混肥料原料。从肥料使用的科学性、安全性考虑,造粒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不予登记。

 

  4、没有成熟的标准方法,或所提交的检验方法无法用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判定的产品。

 

  5、硒不作为肥料登记证标注的技术指标。

 

  另外,从安全角度考虑,对申请进口的其它有机降解物为原料的产品,应科学评价其生产原料和工艺技术,限制对技术特点不清、养分含量低的产品登记。(来源:南方农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