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近日就《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13年修订)》征求意见。与《电石行业准入条件》(2007年修订)比,新版对产能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禁止新建电石项目,新增电石生产能力必须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且被置换产能须在新产能建成前予以拆除。同时,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的起始容量要求提高,单台炉容量从2.5万千伏安提高到4万千伏安,建设总容量从10万千伏安提高到15万千伏安。
此外,能耗指标更严格,将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电炉最高电耗从3250千瓦时降低到3200千瓦时,2015年底前,现有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电炉最高电耗将从3400千瓦时降低到3200千瓦时。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进入工业园区,并有相应的下游产业与之配。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基础设计阶段必须开展HAZOP(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必须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和审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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