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布《草甘膦及其盐类登记管理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对草甘膦及盐类登记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允许草甘膦及其各种盐类原药登记,即在企业提供综述性论证报告,表明草甘膦盐与草甘膦在作用机理及代谢方面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减免草甘膦盐类原药亚慢性、慢性毒理学和环境行为资料;二是草甘膦制剂可以按其存在形式登记,即每个草甘膦含量梯度可登记不同的草甘膦盐,产品化学资料中需同时标明草甘膦及盐的含量,并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提供相关登记资料;三是申请制剂登记时,可以根据实际加工工艺,提供草甘膦或草甘膦盐的原药来源证明。据介绍,草甘膦作为我国生产和使用量名列前茅的除草剂,其登记管理一直备受业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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