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近日发布《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要求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禁建设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并将遏制重复建设、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工作列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意见要求研究建立过剩产能退出的法律制度,引导企业主动退出过剩行业。分行业制修订并严格执行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能耗限额标准和环保不达标的企业,实施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水价等差别价格政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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