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组织建设,密切与会员的联系,维护会员权益,更好地开展服务;维护协会声誉,确保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社团管理规定和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协会事务,保证会员享有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使协会工作更好地体现会员和行业的意志,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协会会员由磷肥、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新型肥料和作物专用肥、肥料生产助剂及肥料上下游关联产业的生产经营、科研设计、服务与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社会组织等单位自愿组成。
第四条 会员须遵守协会章程,认真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协会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六条 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拥护协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三)有意愿为行业服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简介;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其它证实性材料。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提出意见,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入会后,会员单位需指派专人与协会秘书处对接联系,会员单位基本情况变化和重要人事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
第十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影响本单位、本行业发展问题的意见或建议;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相应的工作。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经查实,有损害本会合法权益的严重行为。
第十五条 会员如确有困难或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会费的,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减免会费的书面申请,减免期最长不超过2年。无故不履行会员义务的,协会秘书处将书面通知,接到通知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协会秘书处上报理事会同意后,予以劝退。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会员权益
第十七条 会员除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外,当年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单位还享有如下权益:
(一)会员单位
1、优先享有协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技术等服务;
2、优先、优惠参加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会议、论坛和各种活动;
3、优先参与协会组织的专业技术、生产管理等培训;
4、优先获得协会主办的展览会展位;
5、免费获得全年《会员简讯》电子版;
6、免费获得《中国磷复肥行业生产运行报告》月报(电子版);
7、免费获得秘书处提供的产能产量、企业情况等相关证明、说明;
8、免费在协会官方网站进行企业形象展示(相关宣传内容需符合国家政策和协会网站相关板块要求)。
(二)理事单位
1、享受会员单位1-8项权益;
2、获得协会提供的企业投资、技改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3、协会支持理事单位积极参与地方或者国家相关课题和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4、免费获得《中国磷复肥行业生产运行报告》季报(电子版)和《硫酸磷复肥技术经济信息》年报(纸质版)1套。
(三)常务理事单位
1、享受理事单位1-3项权益;
2、优先参与协会承担的国家重大课题或项目研究;
3、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国际交流合作及商贸活动;
4、免费获得《中国磷复肥行业生产运行报告》季报(电子版)和《硫酸磷复肥技术经济信息》年报(纸质版)2套;
5、免费在协会微信公众号进行企业品牌、形象、产品、服务的宣传展示(1次/年,相关宣传内容需符合政策和微信板块宣传要求)。
(四)副理事长单位
1、享受常务理事单位1-5条权益;
2、参与协会重大事项决策;
3、副理事长本人参加协会主办的会议、活动,免收会议费;
4、协会秘书处每年赴副理事长单位实地走访一次;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专项服务;
5、免费获得会刊——《磷肥与复肥》(月刊)杂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七届九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