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经贸〔2016〕4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经信委)、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市场监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管部门)、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各铁路局:
2016年春耕用肥旺季已经临近,做好化肥市场供应工作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化肥行业产能相对过剩,市场供应总体上是有保障的。但近期化肥市场持续低迷,为降低经营风险,部分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库存下降较多,局部地区春耕用肥供应面临一定压力。为切实保障春耕期间化肥充足供应和价格基本平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稳定化肥生产
春耕备肥期间及用肥旺季,市场需求量大,各地区、各部门对化肥生产不能掉以轻心,要组织好化肥生产所需各种原材料供应,为化肥生产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企业要在保证冬季供暖用气的基础上,认真履行已经签订的天然气供应合同,保障化肥生产企业的用气需求;执行好《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有关规定,对承担冬季调峰责任的化肥企业实行可中断气价政策。以煤为原料的化肥生产企业,要利用当前煤炭价格较低的有利条件,提高开工率,保障货源供应。电网企业要全力保证化肥生产企业的用电需要。
二、加强运输保障
当前化肥产能相对集中与市场更趋分散的矛盾愈加突出,运输保障对部分地区、个别时段、少数品种供需平衡的影响更为明显。要高度重视加强春耕期间化肥铁路调运工作。行业协会要加强与经济运行调节、铁路等部门的沟通,及时反映化肥运输需求信息。铁路部门要妥善组织安排运力,优先保障华北、内蒙等氮肥主产地,青海、新疆等钾肥主产地以及西南地区磷肥运输需要。同时,对化肥生产所需的煤炭、磷矿石等原材料运输给予积极支持。加强港口与铁路、公路的运输衔接,确保到港化肥及时疏运。
三、确保国内供应
化肥淡季商业储备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要严格按照淡储管理办法和储备协议的要求足量储备;在储备期结束、春耕用肥旺季到来后,及时动销。要努力适应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带来的用肥品种变化,满足农民多样化的购肥需求。春耕用肥期间,中国氮肥工业协会、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钾盐钾肥行业分会、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等行业组织要积极引导化肥生产流通企业优先保障国内市场供应。淡季商业储备化肥不得用于出口。用于出口的,不得享受利息补贴等优惠政策。
四、强化市场治理
加强化肥生产源头质量监管,严厉查处有效含量不足、掺杂使假、标识欺诈、计量违法等行为。加强市场监管,变事后打假为事前防假,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化肥、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巡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切实保障农业用肥质量,维护农民权益。
五、提高服务水平
当前农业农村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适应新的形势要求,围绕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积极支持化肥生产流通企业建立现代流通网络,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创新服务模式。加强信息技术在农资流通领域中的应用,促进互联网和农资流通业融合发展。提高农资流通的标准化程度,鼓励建立农资质量可追溯体系。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向农民普及科学施肥知识,提供选肥、用肥指导,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倡导使用环保、高效的新型肥料。
六、加强组织协调
保障春耕化肥供应关系到全年农业生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化肥市场供应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地方有关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并向国务院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推动行业规范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市场调研,做好春耕期间化肥市场供求和价格形势的监测、预测和预警。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能源局 供销总社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