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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02-18访问次数:814编辑:来源: [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物运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各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为促进铁路建设和运营健康可持续发展,决定自2014215日起适当调整铁路货物运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率平均每吨公里提高1.5分钱,即由现行13.01分钱提高到14.51分钱。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后。各货物品类适用运价号、计费里程和重量确定办法以及铁路货物运输计费其他有关事项,仍按原铁道部《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5]4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大秦、京秦、京原、丰沙大等铁路(以下统称“大秦4线”)与其他铁路跨线煤炭运输,西康铁路、益湛铁路永马段、集通铁路、萧甬铁路与其他铁路跨线货物运输,以及喀什—和田铁路、京广铁路广坪段货物运输执行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大秦4线本线运输煤炭(指发、到站均在本线的煤炭)运价率每吨公里提高1.5分钱,即由现行7.51分钱提高到9.01分钱。

 

  三、经兰新、南疆、青藏铁路运往内地方向的纺织品(含皮革、皮毛及其制品)、鲜活货物、农副产品、饮食品,在兰新铁路武威以西路段、南疆铁路、青藏铁路免收铁路建设基金。

 

  四、铁路货物运价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国铁普通运营线以国家规定的统一运价为上限(执行特殊运价的国铁线路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国家规定的运价或浮动上限价为上限),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供求自主确定具体运价水平。

 

  五、铁路运输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和收费政策。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运相关服务收费,健全运力配置办法,公开、公平、公正配置运力,严禁将服务收费与运力资源分配挂钩,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对外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在各营业场所公示调整后的铁路货物运价率。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铁路运输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变相提高运价、只收费不服务等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七、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运输组织,增加运力供给,优先保证重点物资和人民生活必需品运输,配合有关部门努力促进商品流通、保障市场供应,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

 

  

 

   相关附件下载:《铁路货物运价率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