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有关要求,加强磷石膏库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提升磷石膏库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交通大学牵头编制《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2013年6月3-4日,在贵阳召开了《规程》(一审稿)的审查会。会议对《规程》(一审稿)逐条逐段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详见“第二次会议纪要”)。
《规程》规定了磷石膏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回采、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特别是在磷石膏库的防渗、安全、稳定三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一、防渗方面:
磷石膏库必须有完善的防排渗设施。主要要求为:
1、防渗设施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的标准要求。
2、部分或全部处于碳酸盐岩层基础上的磷石膏库,即使天然基础渗透系数≤1.0×10-7cm/s时,也必须要做全库盆铺膜防渗处理。
3、磷石膏库闭库时,库顶面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高密度聚乙烯膜或具有同等性能的材料作为阻隔层,以避免地表水入渗,并在隔水层上不进行土覆盖和植被。
二、安全方面:
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磷石膏的特性,重点对磷石膏库的截排洪设施、防洪标准及设施以及安全监测设施的设计、运行管理等明确了具体要求和规定。其中,“磷石膏库防洪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修改版(即将发布)的要求确定;磷石膏库洪水计算按照全汇水面积计算;排洪构筑物需采取必要的防腐、防护措施;安全监测项目应根据磷石膏库内水饱和酸性条件不同分别作出规定。
三、稳定性方面:
《规程》根据不同的堆放方式,对筑坝方式、筑坝材料、坝的最小安全超高、最小滩长、坝坡的抗滑稳定性计算以及地震条件下磷石膏库的稳定性和变形分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不得用磷石膏修筑初期坝的规定;对于干堆磷石膏库的空隙水压力监测要求改为浸润线观测。
四、关于干排干堆或湿排干堆筑造磷石膏库的安全问题,会议要求编制单位要做更深入分析调研,明确新建干堆磷石膏库是否可采用库尾或库中堆排形式。在此,希望磷石膏库采取干排干堆的企业要引起关注,并对此问题及《规程》其他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会议期间还了解到,国务院领导最近对关于加强尾矿库、堆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为了落实中央领导的要求,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组5月底,在四川达州召开了西南地区尾矿库环保工作会议,会议就如何加强各类尾矿库的环保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组织参会代表参观了达州瓮福公司的磷石膏库。6月9日,贵州省政府也将在瓮福集团召开贵州省尾矿库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西南地区会议的精神,并对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环保工作做出新的要求。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附:“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
《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工作第二次会议纪要
2013年6月3日-4日在贵州省福泉市瓮福集团召开《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次会议。会议由瓮福集团承办,由规程主编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主持,会议对《规程》一审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如下主要修改意见:
1. 对于初期坝、饱和酸性条件、干磷石膏、湿磷石膏等术语应做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定义;对于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的定义应区分饱和酸性和非饱和酸性条件两种情况;
2. 对于防渗要求,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碳酸盐岩地层做强制性要求外,其他地层条件应以满足第二类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为前提;
3. 删除允许采用磷石膏修筑初期坝的规定;
4. 对于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应根据库内水饱和条件分别做出规定;
5. 磷石膏库洪水计算按全汇水面积计算;
6.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要求与尾矿库标准统一;
7. 对地震条件下磷石膏库的稳定性和变形分析做明确规定;
8. 如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管作为埋地排水管,对其承压高度和用途做出具体限制性条件要求;
9. 改干堆磷石膏库的孔隙水压力观测要求为浸润线观测;
10. 删除对磷石膏胶带输送的具体安全要求;
11. 对干堆磷石膏库的安全做更深入分析调研,明确新建干堆磷石膏库是否可采用库尾或库中堆排形式;
12. 加入回水库的定义,在磷石膏建设章节中加入回水库设计内容,在生产运行章节中加入回水库安全监控和检查内容;回水库容积应有足够的保证率防止酸水外溢;
13. 不满足饱和酸性条件的磷石膏库,增加浸润线的深度控制要求;
14. 在运行和安全检查过程中,加入酸性水饱和性检测内容;
15. 附录中增加磷石膏产生过程,增加具有设计指导作用的磷石膏工程力学特性内容。
《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编制会务组
2013年6月4日
《规程》规定了磷石膏库在建设、生产运行、安全检查、安全度、闭库、回采、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安全要求。特别是在磷石膏库的防渗、安全、稳定三个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一、防渗方面:
磷石膏库必须有完善的防排渗设施。主要要求为:
1、防渗设施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地的标准要求。
2、部分或全部处于碳酸盐岩层基础上的磷石膏库,即使天然基础渗透系数≤1.0×10-7cm/s时,也必须要做全库盆铺膜防渗处理。
3、磷石膏库闭库时,库顶面应设置厚度不小于1.0mm的高密度聚乙烯膜或具有同等性能的材料作为阻隔层,以避免地表水入渗,并在隔水层上不进行土覆盖和植被。
二、安全方面:
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尾矿设施设计规范》、《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8号令)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磷石膏的特性,重点对磷石膏库的截排洪设施、防洪标准及设施以及安全监测设施的设计、运行管理等明确了具体要求和规定。其中,“磷石膏库防洪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修改版(即将发布)的要求确定;磷石膏库洪水计算按照全汇水面积计算;排洪构筑物需采取必要的防腐、防护措施;安全监测项目应根据磷石膏库内水饱和酸性条件不同分别作出规定。
三、稳定性方面:
《规程》根据不同的堆放方式,对筑坝方式、筑坝材料、坝的最小安全超高、最小滩长、坝坡的抗滑稳定性计算以及地震条件下磷石膏库的稳定性和变形分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还明确了不得用磷石膏修筑初期坝的规定;对于干堆磷石膏库的空隙水压力监测要求改为浸润线观测。
四、关于干排干堆或湿排干堆筑造磷石膏库的安全问题,会议要求编制单位要做更深入分析调研,明确新建干堆磷石膏库是否可采用库尾或库中堆排形式。在此,希望磷石膏库采取干排干堆的企业要引起关注,并对此问题及《规程》其他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
会议期间还了解到,国务院领导最近对关于加强尾矿库、堆场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做出了重要批示,为了落实中央领导的要求,环保部西南环保督查组5月底,在四川达州召开了西南地区尾矿库环保工作会议,会议就如何加强各类尾矿库的环保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组织参会代表参观了达州瓮福公司的磷石膏库。6月9日,贵州省政府也将在瓮福集团召开贵州省尾矿库工作会议,进一步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西南地区会议的精神,并对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环保工作做出新的要求。
二?一三年六月八日
附:“第二次工作会议纪要”
《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编制工作第二次会议纪要
2013年6月3日-4日在贵州省福泉市瓮福集团召开《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二次会议。会议由瓮福集团承办,由规程主编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主持,会议对《规程》一审稿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形成了如下主要修改意见:
1. 对于初期坝、饱和酸性条件、干磷石膏、湿磷石膏等术语应做更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定义;对于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的定义应区分饱和酸性和非饱和酸性条件两种情况;
2. 对于防渗要求,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碳酸盐岩地层做强制性要求外,其他地层条件应以满足第二类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为前提;
3. 删除允许采用磷石膏修筑初期坝的规定;
4. 对于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应根据库内水饱和条件分别做出规定;
5. 磷石膏库洪水计算按全汇水面积计算;
6. 坝坡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要求与尾矿库标准统一;
7. 对地震条件下磷石膏库的稳定性和变形分析做明确规定;
8. 如采用高密度聚乙烯管作为埋地排水管,对其承压高度和用途做出具体限制性条件要求;
9. 改干堆磷石膏库的孔隙水压力观测要求为浸润线观测;
10. 删除对磷石膏胶带输送的具体安全要求;
11. 对干堆磷石膏库的安全做更深入分析调研,明确新建干堆磷石膏库是否可采用库尾或库中堆排形式;
12. 加入回水库的定义,在磷石膏建设章节中加入回水库设计内容,在生产运行章节中加入回水库安全监控和检查内容;回水库容积应有足够的保证率防止酸水外溢;
13. 不满足饱和酸性条件的磷石膏库,增加浸润线的深度控制要求;
14. 在运行和安全检查过程中,加入酸性水饱和性检测内容;
15. 附录中增加磷石膏产生过程,增加具有设计指导作用的磷石膏工程力学特性内容。
《磷石膏库安全技术规程》编制会务组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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