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在把《进口贴息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转发给你们,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申报,增强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请注意目录中A117、A159、A165、A169、A180、A182等关键技术。
中国硫酸工业协会
中国磷肥工业协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
进口贴息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进口贴息资金在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引导作用,加大进口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互动,鼓励境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增强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企业从境外合法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有效方式掌握其核心技术要素,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的创新活动。对企业利用已获得进口贴息资金支持的引进技术、进口装备或零部件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创新成果的,进一步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条 资金鼓励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必须有利于完善现代产业体系、符合产业发展规律、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优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主体结构,鼓励产学研用联合开发,鼓励企业技术联盟、装备制造部门与用户部门联合攻关。
(三)分级贴息、合理支持。对于满足国家重点工程的创新成果,满足地方重点工程的创新成果和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创新成果给予不同等级贴息,对个别消化吸收时间较长的重大成果,可对阶段性成果给予支持,最多给予三年滚动支持。(或按专家评估结果,将创新成果划分为特别重大创新、重大创新和一般创新给予不同等级贴息。)
(四)专家评审、联合认定。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创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是项目的组织部门。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进口贴息资金鼓励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二)研究确定进口贴息资金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进口贴息资金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申报指南,并予以发布;
(四)组织委托专门机构评审进口贴息资金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五)协调进口贴息资金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管理企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申请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商务部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并组织项目成果评审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成果汇总并报商务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申报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后续效果。
(三)接受项目组织部门、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审计和检查;
第七条 项目组织和主管部门为管理项目而发生的支出可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前的调研、组织项目的评审、后评估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由商务部报财政部核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装备符合《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已获得进口贴息支持;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三)对于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装备,企业通过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显著的创新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项目的技术、装备或产品的知识产权明晰,再创新成果应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五)项目管理主要采取后补助形式,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事前申报后补助和事后申报后补助。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已获进口贴息情况;
(二) 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内容及创新成果,项目实施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研发条件、项目实现手段落实情况等;
(三) 申报项目利用了哪些已获得进口贴息资金支持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行创新,如何进行创新,创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四) 创新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权威机构鉴定证书等。
(五)项目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审查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报商务部。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商务部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组织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专家组应具备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在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等方面形成的成果;
(五)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最终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列入下一年度滚动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贴息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评审结果的,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在把《进口贴息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转发给你们,望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申报,增强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请注意目录中A117、A159、A165、A169、A180、A182等关键技术。
中国硫酸工业协会
中国磷肥工业协会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
进口贴息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扩大进口贴息资金在促进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中的引导作用,加大进口政策和产业政策协调互动,鼓励境内企业引进先进技术、重要装备和关键零部件,增强消化吸收和再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企业从境外合法引进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有效方式掌握其核心技术要素,在此基础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并(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实现产业化的创新活动。对企业利用已获得进口贴息资金支持的引进技术、进口装备或零部件进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并取得创新成果的,进一步给予贴息支持。
第三条 资金鼓励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必须有利于完善现代产业体系、符合产业发展规律、推进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面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产业竞争力。
(二)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优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主体结构,鼓励产学研用联合开发,鼓励企业技术联盟、装备制造部门与用户部门联合攻关。
(三)分级贴息、合理支持。对于满足国家重点工程的创新成果,满足地方重点工程的创新成果和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创新成果给予不同等级贴息,对个别消化吸收时间较长的重大成果,可对阶段性成果给予支持,最多给予三年滚动支持。(或按专家评估结果,将创新成果划分为特别重大创新、重大创新和一般创新给予不同等级贴息。)
(四)专家评审、联合认定。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创新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是项目的组织部门。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提出进口贴息资金鼓励消化吸收再创新专项规划,并提出相关政策措施;
(二)研究确定进口贴息资金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
(三)编制和下达年度进口贴息资金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申报指南,并予以发布;
(四)组织委托专门机构评审进口贴息资金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
(五)协调进口贴息资金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工作。
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管理企业。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主管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组织本地区和本企业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申请国家进口贴息资金的相关工作,对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商务部报送项目资金申报材料,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
(二)负责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审核项目的真实性并组织项目成果评审工作;
(三)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审计和检查工作;
(四)每年定期将本部门、本地区和本企业(集团)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成果汇总并报商务部。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申报单位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或事业法人。
项目申报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按照本办法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报送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告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后续效果。
(三)接受项目组织部门、审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审计和检查;
第七条 项目组织和主管部门为管理项目而发生的支出可列支项目管理费,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前的调研、组织项目的评审、后评估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此项费用由商务部报财政部核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核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装备符合《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并已获得进口贴息支持;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三)对于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装备,企业通过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消化吸收再创新,取得显著的创新成果或阶段性成果;
(四)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重点项目的技术、装备或产品的知识产权明晰,再创新成果应达到或接近国外同类产品的性能指标,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或技术标准,项目成果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五)项目管理主要采取后补助形式,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事前申报后补助和事后申报后补助。
(六)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项目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已获进口贴息情况;
(二) 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背景、项目消化吸收再创新内容及创新成果,项目实施周期,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研发条件、项目实现手段落实情况等;
(三) 申报项目利用了哪些已获得进口贴息资金支持的先进技术、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进行创新,如何进行创新,创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四) 创新成果相关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权威机构鉴定证书等。
(五)项目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审查项目申报单位提出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对审查合格的项目资金申报材料报商务部。
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商务部及时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对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组织部门委托专门机构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专家组应具备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且与项目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评审:
(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
(三)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项目在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等方面形成的成果;
(五)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商务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最终方案。
第十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但当年不能安排的项目,可列入下一年度滚动实施。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贴息资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影响评审结果的,取消其3年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在组织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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