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修正案草案6月26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经过10个月的研究,草案又有较大修改。其中最受关注的是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授权中华环保联合会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联合会等对环保违法行为提起诉讼。草案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上述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伪造或者指使伪造监测数据的、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不公开的、依法应当作出限期治理或者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及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负责人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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