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口化肥
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05]3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国烟草生产购销公司:
受国际市场化肥价格和海运费用大幅度上涨影响,部分进口化肥价格上升过多。为切实稳定国内化肥价格,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春耕期间对中央进口化肥价格的有关政策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中央进口化肥的港口交货价格,由我委根据实际进货成本加综合营业差率核定,综合差率由1.7%下调到1.2%。
2、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的中央进口磷酸二铵、复合肥等港口交货价格,原规定3%的上下浮动幅度改为上浮幅度为零,下浮不限。
3、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华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有关经营企业必须在接到化肥报关单(或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后10天内向我委申报有关资料,核定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逾期不申报的,按擅自制定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行为处理。
4、列入定价目录的地方进口化肥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参照上述办法管理。
5、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进口化肥国内价格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6、上述规定自3月1月起执行至6月30日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0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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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