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生产和进口磷酸二铵企业给予专项补贴的通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央企业:
为增加国内化肥供应,平抑化肥价格,促进农业生产,保障农民利益,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中央财政对生产和进口磷酸二铵给予专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生产和进口磷酸二铵实行定额补贴,根据生产企业磷酸二铵销售量和进口企业磷酸二铵进口量每吨补贴100元。
二、磷酸二铵生产企业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量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提出书面补贴申请。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拨付补贴资金。
三、磷酸二铵进口企业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海关报关单(税号:HS31053000)上的进口量向财政部提出书面补贴申请。财政部在收到补贴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经审核无误后拨付补贴资金。
四、企业生产磷酸二铵用于出口的一律不享受补贴政策。
五、对地方磷酸二铵生产企业的补贴资金,中央财政按企业年实际销售量一次预拨给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年终进行清算。地方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对企业违规套取财政补贴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六、此项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列“262909其他政策性补贴”预算科目。
七、此项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2004年1年。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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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