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努力降低农资零售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
今年年初以来,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委以及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稳定农资价格的政策措施,各地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从总体上看市场供应充足、价格稳中趋降。但各地情况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对控制农资价格的各项政策措施宣传得不够,落实得不好,监督检查不力,国家给予磷酸二铵的补贴还没有完全体现在降低销售价格上。目前正值春耕季节,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粮食等农业生产发展,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抓好粮食生产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200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粮食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0号)精神,进一步做好稳定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降低磷酸二铵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3月31日财政部已发文明确,国家对国产和进口磷酸二铵每吨补贴100元。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磷酸二铵各环节价格的监管,将国产磷酸二铵出厂价格和进口磷酸二铵港口交货价格在3月底价格基础上每吨降低100元,并将降低后的价格于4月25日前报我委备案。对磷酸二铵批发和零售价格,也要分别采取规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实行最高限价的办法进行干预,确保价格水平比3月底前每吨至少下降100元。
二、对化肥出厂价格实行上限控制。企业生产的各品种化肥出厂价格,无论原来采取何种管理形式,一律要以现行(4月20日,下同)实际价格水平为准,只许下降、不得提高。
三、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立即实行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控制。各地要根据我委发布的《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过快上涨实行干预的紧急通知》(发改电字[2004]24号)的有关规定,对化肥批发零售环节,立即出台价格干预措施,实行进销差率、批零差率管理或实行最高限价。企业经营化肥从出厂到零售的综合经营差率最高不得超过7%(包括银行贷款利息、管理费、仓储费等流通环节发生的间接费用,不包括直接运杂费)。各地要以此为基本依据,按照从紧从严的原则核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的具体水平。原来出台的价格干预措施,规定的差率过大、水平过高的,要按上述原则重新核定和发布;规定差率低于上述水平的,应维持不变,不得扩大。要努力降低化肥零售价格,真正让利给农民。
四、实行化肥价格监测日报制度。为及时了解化肥价格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掌握市场动态,从4月19日起建立化肥价格监测日报制度,指定厂家、零售点、港口交货单位对尿素、磷酸二铵、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氯化钾的出厂(港口交货)价格、零售价格,实行每日监测,一日一报。各级承担价格监测任务的价格主管部门都要确定领导人、责任人,加强核对、汇总、上报工作,确保监测项目不迟报、不漏报、不错报。具体监测品种和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通知执行。
五、千方百计稳定粮食作物种子价格。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稳定在今年2月底的水平。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地区,要切实督促有关种子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未将粮食种子列入定价目录的地区,要立即采取规定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最高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价格干预措施,务必使当地主要播种的享受政府补贴的稻谷、小麦等粮食作物种子价格稳定在今年2月底的水平。
六、依法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地要按照我委《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电字[2003]117号)和《关于在全国开展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和涉农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36号)内容和上述要求,组织安排检查力量,落实工作责任,在原有检查基础上,继续集中时间(原定检查结束时间推迟),突出检查重点,加大检查力度,对农资生产企业、经营销售企业(包括进口经营企业)和个人,执行国家规定的出厂、批发(港口交货)、零售价格,以及粮食种子价格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要加大依法检查、处理的力度,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不执行规定的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或最高限价等价格干预措施的,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并选择典型价格违法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七、加强对农资价格政策的宣传。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派出巡查组,督促地(市)、县坚决落实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的一系列农资价格政策,确保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采取多种方式向农业生产资料生产者、经营者特别是广大农户进行宣传,使各方面家喻户晓,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促进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
八、确保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保证磷矿资源的合理流通,不得搞地区封锁。要加强运输调度,确保不因运输问题而导致化肥流通不畅,造成局部地区供应紧张。要督促有关企业认真落实国家对化肥生产用电、天然气和化肥运输的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严厉查处不执行国家价格优惠政策的行为,促进农资生产和流通,维护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化肥市场秩序。农资产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顾全大局,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加强管理,降低农资价格水平;农资销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从严控制流通环节加价,降低最终零售价格,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以上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于4月底前报告我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农业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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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