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化肥企业
生产用电价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了扶持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保证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平抑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决定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继续实行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一律免征农网还贷基金(电价)每千瓦时2分钱。对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其生产用电执行与合成氨相同的优惠电价政策。
二、对化肥(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下同)企业生产用电,应严格按我委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各地不得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的价格。已区分基数内外执行不同价格的,作为价格违法行为处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对化肥企业用电的优惠电价政策能够落实到位。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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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