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日前发出《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的公告。该公告主要针对复 混肥料、新型生物及微生物肥料产品,以部颁法规的方式明确了相关企 业在进行有关产品登记时的资料要求。新的法规比原来的暂行办法有两 点改进,一是对需要登记产品的界定更加明确;二是整个程序更加规范 ,管理办法更具操作性。已按原办法进行登记的肥料产品不需再次登记 。 本次颁布的《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适用于由农业部批准登记的肥料 产品。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复混肥、配方 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和床土调酸剂的登记资料要求,可参照 该《要求》执行或另行制定。 该《要求》将肥料登记分四种类型:临时登记———经田间小区试 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 登记;正式登记———在获得临时登记后,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 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续展登记— ——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生产者应当申请 续展登记;变更登记———在登记证有效期内,改变产品使用范围、名 称和企业名称等未涉及产品质量的,生产者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要求》中规定,境内产品由生产者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其委托单位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肥料由产 品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取成品肥料样品并封口。微生物肥料样 品数量不少于500克(毫升)。非微生物肥料样品数量为检验用量的5倍 。 境内生产者应提交所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资料的综合初 审意见,包括肥料效应试验报告和企业资料真实性、规范性的认定,并 附上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对肥料登记企业质量保证体 系考察评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