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经贸部近日发布《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规定》申明:中国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制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外经贸主管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规定》还明确: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分类管理。外贸流通经营权即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即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规定》还对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作出限定: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只需具备不少于500万元的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不少于300万元)并符合其它条件;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只需具备不少于300万元注册资金(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及其它条件,即可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解释权属于国家外经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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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