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为了促进化肥企业的化肥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竞争力,首先要通过质量认证等有关规定,使产品成为国家名牌产品,为此发布了《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试行办法》(价费字〔93〕56号)废止。新办法和标准的具体内容有:
一、产品质量认证收费项目包括:申请费、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
二、产品质量认证获证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免交质量体系认证中与产品质量认证重复的质量体系审核费。
三、企业要求对产品质量认证所使用的技术标准进行确认的,产量质量认证机构可收取质量认证技术标准确认费,具体标准可由认证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四、认证机构可在规定收费标准向下浮动20%幅度的范围内,与被认证方协调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为中介服务组织,其收费收入要依法纳税。
六、产品质量认证收费主要用于与认证有关的人员经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和维护、办公费用以及上交认可机构的年金等。收费收入不得用于以营利为目的投资。
七、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每年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交纳其认证总收入的3%的认可年金。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将认证业务中部分项目转由其分支机构承担的,其分支机构应将所承担项目收费收入的3%直接上交国家认可机构。
八、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得在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向被认证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九、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接收境外企业申请,赴境外从事认证业务的,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参照境外同行业收费水平协商制定,并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备案。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
本办法的解释由国家计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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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