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在日前发布的《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指出,我国对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以加快外贸经营体制改革,促进和规范各类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
《规定》指出,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外贸流通经营权,即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即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规定》明确,外经贸部和受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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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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