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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国家公布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和分配原则

2013-08-01访问次数:1527编辑:来源: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国家经贸委日前公布了2003年化肥关税配额进口总量、分配原则和申请程序。 
     
      记者从国家经贸委有关部门了解到,2003年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化肥品种为尿素、磷酸二铵和复合肥。关税配额内税率为4%,关税配额外税率为50%。可分配的化肥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尿素180万吨,磷酸二铵595万吨,复合肥298万吨。其中,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62万吨,磷酸二铵476万吨,复合肥238万吨。非国营贸易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18万吨,磷酸二铵119万吨,复合肥60万吨。 
     
      据了解,可以申请化肥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是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农业三站(土肥站、种子站、农技站)、有进口基数和实绩的化肥生产企业和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可申请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是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外商投资企业、有进口基数和进口实绩的经济特区化肥进口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新的进口申请者。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凡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持有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的单位应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国家经贸委有关负责人指出,凡符合条件的化肥进口单位均可通过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或直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申请截止日期为2002年10月31日。

 
 

(中国化肥资讯网)
(2002-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