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李某(化名)和81位村民在一家种子商店购买了辽宁省某化肥厂出产的玉米专用肥,大伙一共买了6.5吨。同年6月,李某发现使用过化肥的玉米苗发红、发黄、苗小及个别死亡现象,采取多种补救措施,也不见效,其他81位村民也遭遇此情况。
于是她找到了种子商店并联系化肥厂。随后,化肥厂的工作人员和九台市工商局一起到地里勘查发现,庄稼出现上述现象系因化肥生产时个别元素配比超量造成。随后双方协定,以7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秋收时测产。转眼间秋收到了,玉米出现大量减产,村民们找化肥厂,化肥厂却一直拖到了10月才进行测产,此时部分玉米已收割无法合理测产,最终,九台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测产后,评估82位村民的玉米减产损失为54.684万元。最终,九台市人民法院判决,化肥厂要对82位村民赔偿54.684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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