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质检总局对国内生产的磷肥产品质量进行了联动监督抽查,并于11月4日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
2013年第三季度,共抽查了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99家企业生产的432批次磷肥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 20413-2006《过磷酸钙》、GB 20412-2006《钙镁磷肥》、GB18382-2001《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对过磷酸钙产品的有效磷百分率、游离酸、水分、粒度(颗粒状过磷酸钙)等4个项目;钙镁磷肥产品的有效五氧化二磷、水分、细度等3个项目以及包装标识项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发现22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涉及到有效磷、游离酸、水分、包装标识项目。
质检总局已责成相关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本次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依法进行处理。抽查结果详见附件3。
相关附件下载:磷肥产品质量联动监督抽查产品及其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