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中一年秋种时节,肥料质量是农民非常关心问题。灵宝某农资商店店主侯某明知卖给村民李某的化肥是不合格产品,却心存侥幸,认为“无非是劲(肥力)大劲(肥力)小的事”,没有告诉李某并继续销售。后李某将该化肥施用在自家的7亩桃园里,导致269棵桃树全部死亡,部分桃树受损,经鉴定经济损失达82414元。10月14日,河南省三门峡中级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侯某因销售伪劣化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
被告人侯某,男,53岁,住灵宝市长安路。在灵宝市焦村镇坪村开了一家小农资商场,卖些化肥、农药一类,大多卖给附近的村民,生意倒也不错。
2011年10月初,焦村镇东册村的李某来到侯某的农资商店买桃树用的化肥。经侯某介绍,李某以每袋120元的价格买走“沃尔特”牌复合肥16-4-20型26袋,货款共计3120元。
2011年10月26日,侯某对其16-4-20型化肥进行检验,结果该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侯某想“化肥也就是劲大劲小的事,不合格顶多没劲罢了”,没有将该鉴定结果告诉买走该化肥的李某。后李某于11月中旬在自家的7亩桃树园内施用了16-4-20型化肥23袋。到了来年4月春暖花开,别人家的桃树都开花了,李某的桃园还是光秃秃的,仔细一看很多树都枯萎了。李某大吃一惊,前思后想怀疑是化肥的原因。经鉴定,李某所用的16-4-20型化肥氮、磷、钾全部为不合格,且氯离子含量较高。桃树是一种忌氯作物,不允许使用氯基型肥料,桃树死亡正是使用了氯基肥料造成肥害所致。经价格损失评估,共有269棵桃树因使用了该化肥相继全部死亡,其余桃树部分受损,桃树损失价值为82414元。
灵宝市农业执法大队接到李某投诉后,认为案值已经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遂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公诉机关以销售伪劣化肥罪对侯某提起公诉。
案发后,李某称其销售的“沃尔特”牌16-4-20型化肥是从从灵宝市火车站王某之处进货,但王某予以否认,侯某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化肥来自王某。经调查,生产“沃尔特”牌化肥的湖北省源丰化工有限公司称在河南省三门峡地区没有“沃尔特”化肥经销商,且该厂没有生产和销售过“沃尔特” 16-4-20型复合肥料。目前,对该伪劣化肥的来源,侦查机关还在进一步查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明知销售的化肥系不合格产品,却没有及时告知购买人(当时购买人尚未施用),没有尽到销售者应承担的义务,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使被害人的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