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都江堰法院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三名被告人杨某、何某、石某均获有期徒刑并被判罚金。
近日,都江堰法院宣判了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三名被告人杨某、何某、石某均获有期徒刑并被判罚金。
2013年3月,被告人杨某通过四川眉山某化工企业的业务员联系被告人石某后,先后3次购买该企业不达标的劣质化肥共120吨。被告人何某驾车将该化肥运至都江堰市某汽修厂,由石某召集工人在该处将这些劣质化肥重新包装成养分比例较高的某知名品牌复合肥。翻包完成后,何某将翻包好的化肥交与杨某,杨某以数千元的单价分别卖与多人,共销售约22吨劣质化肥,非法牟利共约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何某、石某将不达标的化肥翻包成其他品牌化肥,以次充好进行销售,构成《刑法》上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何某、石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两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