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鄢陵县工商局在对全县化肥产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另案处理)的情况下,开始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
经查,赵某于2013年6月2日从鄢陵县农资市场购进某牌复合肥料3吨。实付购货款8500元。该局于2013年6月6日对当事人销售现场进行检查时,其购进的某牌不合格复合肥还未销售,于7月17日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其购进的不合格复合肥已经全部销售,赵某共获经销款9000元,获利500元。
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其进行责令停止销售,罚款4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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