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起,海关总署2021年第39号公告调整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正式开始实施,根据公告,国家自6月10日起取消了纯氯化钾进口“法定检验”监管措施。
在中国海关进出口税则税目中,氯化钾(HS310420)分为两个子目:纯氯化钾(HS 31042020)和其他氯化钾(HS 31042090)。 子目“纯氯化钾”的商品描述为:分子式KCl,分子量74.55,白色结晶粉末,微溶于乙醇;农业上用作钾肥,工业上用作制造其他钾盐的原料,医药上用作利尿剂及防治缺钾症的药物;归入该子目的产品包括分析纯氯化钾、化学纯氯化钾等,按重量计氯化钾含量不低于99.5%。子目“其他氯化钾”是指除纯氯化钾(按重量计氯化钾含量不低于99.5%)之外的其他氯化钾货物。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肥料生产国和消费国,氮肥、磷肥产量均居世界第一。但由于国内钾盐资源不足,我国每年需进口钾肥以满足农业生产需求。2020年全年,中国进口纯氯化钾(HS 31042020) 8.98万吨,进口其他氯化钾(HS 31042090) 873.98万吨。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列入实施法定检验目录的货物进口时,必须向海关报检。取消进口“法定检验”监管措施,减少了进口企业需要办理的报检手续,减化了进口流程。 根据目录,进口“其他氯化钾”仍实行“法定检验监管。 报关注意事项 为确保顺利通关,企业进口钾肥时有哪些要注意的呢?接下来给大家划重点啦。 (一)严格按照海关规范申报目录的要求申报 举个例子 以某品牌的氯化钾为例,申报的内容为:氯化钾|50公斤/包|氯化钾≥62%|某品牌|农业用、优等品。 (二)商品归类要点 熟悉国家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法律和海关相关规定,进一步了解进口钾肥产品管理要求,依法依规申报,将更加便利进出口业务。
钾肥的规范申报涉及以下要素:品名、每包重量、总钾含量(以氧化物计)、品牌、型号等。其中,每包重量和总钾含量(以氧化物计)为关键信息,应准确填报。
一是应注意单一肥效元素的化肥和复合肥料的归类,若为单一肥效元素的氮肥、磷肥和钾肥,应分别归入税目3102、3103和3104;含氮、磷、钾中两种或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应申报为税目3105项下对应的商品编码。
二是已制成片及类似形状或每包毛重不超过10千克的钾肥,按照进出口税则具体列名归入商品编码3105100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