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日前签署第63号局令,公布《专利标识标注办法》且将于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自该办法施行之日起,2003年5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发布的《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此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并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专利标识标注不当,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专利法第63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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