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磷协〔2019〕24 号
关于印发《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推行标准化战略,提升中国磷复肥行业标准化水平,加强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2019年1月9日制定印发的《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标委联〔2019〕1号)文件精神,协会制定了《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以发布。
附件:《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民政部《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根据《中化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化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16),结合我国磷复肥行业发展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由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按照公开、透明、协商一致原则组织制定的,服务于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指导性团体标准。
第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开放、公平、透明;
(四)协商一致、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五)促进科研、生产和交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四条 团体标准的范围包括:
(一)引领技术规范、技术创新和满足市场需要的磷肥、复合肥及其肥料助剂产品、工艺、技术和安全环保等标准;
(二)满足磷肥、复合肥及其肥料助剂产业发展和市场需要的标准和规范等。
第四条 团体标准在制修订和实施过程中接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推广、实施和管理由本会负责。
第六条 本会可与其他团体组织联合制定和发布团体标准。联合发布的团体标准由联合方共同负责标准的立项、审核、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本会积极参与本行业、国家和国际的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的行业化、国家化和国际化。
第八条 本会团体标准的编制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CPFIA)、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其中团体代号由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缩写为CPFIA五个大写字母组成,示例:T/CPFIA ××××- ××××。
T/CPFIA ××××-××××
年代号
团体标准顺序号
社会团体代号
团体标准代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本会设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由本会负责人,以及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推荐的专家组成。标委会负责团体标准的领导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工作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团体标准的规划、提供标准化专业支撑;
(三)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批,送审稿和报批稿的审查审定、公示和发布;
(四)负责本会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条 标委会下设办公室。标委会办公室设在本会秘书处,是本会标准化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标准化工作、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日常联络、组织、管理等事务。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包括:立项、起草、审查、发布、复审。
第十二条 标准需求者(包括组织和个人)向标委会办公室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并填写《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 由标委会对团体标准项目立项申请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由标委会办公室印发立项文件,并进行公示(在本会官网上公示1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由标委会办公室发文正式立项。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立项后,申请单位应建立团体标准编写工作组(以下简称编写组),确定主要起草单位、起草人员、资金及设备保障,报标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编写组在完成调查分析、实验验证等基础上,草拟、修正和完善标准内容,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编制说明编写提纲(见附件二)。团体标准编制应符合《标准化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
第十六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完成后,提交标委会办公室定向征求意见,同时在本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异议;对所提意见,应说明依据或理由。征求意见回复期限为30个工作日。
编写组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报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等,提交标委会办公室。
团体标准的技术审查由标委会办公室组织,形成技术审查结论。审查形式可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编写组成员不得参与表决。
(一)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审查会会议纪要编写提纲(见附件四),并附上参加技术审查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获得出席会议专家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技术审查;
(二)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15日将函审通知和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处理表及投票单提交给审查专家。获得有效函四分之三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审查。
(三)会议审查或函审未通过的,编写组应对未通过的送审稿进行修改,重新提交审查。重新审查仍未通过的,撤销立项。
第十七条 编写组依据审查结论,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并将报批稿纸质材料报送标委会办公室。报送材料包括:
(一)团体标准报批单;
(二)团体标准审批稿;
(三)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四)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五)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标委会办公室组织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符合性审核 。对不符合团体标准有关规定的,退回编写组进行修改。符合发布条件的团体标准,报标委会审核。
经标委会审核通过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办公室发放标准编号,经本会理事长(或授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署,在全国团体标准平台公开发布。发布公告格式(见附件五)。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由国家出版管理部门备案的出版机构出版,其著作权归本会所有。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可根据技术发展、市场需求,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复审,给出复审结论。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政府机构、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复审申请并填写《中国磷复肥团体标准复审申请表》(见附件六)。
团体标准的复审由标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审查论证,提出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
复审可以采取会议审查或函审。会议审查或函审专家,由参与过团体标准审查工作的人员组成。复审结束应填写复审结论单。
复审结论应给出团体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意见,并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号,标准发布时,在标准封面的团体标准编号下写明“×××确认有效”字样;
(二)确认修订的团体标准,按照团体标准制修订程序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团体标准序号不变,年代号改为新发布年代号,并按团体标准发布程序发布。
(三)确认废止的团体标准,予以作废。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需要废止的团体标准,由标委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标委会通过,由本会理事长(或授权主持日常工作的副理事长)签署标准废止公告并予以发布。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复审: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做出调整或者重新规定的;
(二)新发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标准制修订发起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各类组织和个人可对团体标准工作提供资助。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牵头单位应在策划阶段与专利所有人协商,确定所涉及专利的范围、内容、标准化方法,使用要求及冲突处置等,应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认可和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作为所制定团体标准的所有权人,保留对涉及本会团体标准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行业内单位或个人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类组织采用本会团体标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针对具有良好实践应用价值的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以及在团体标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并实施奖励机制。
第二十七条 本会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对本会团体标准的解读、培训、宣贯、推广和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团体标准在时机成熟时,可转化为行业标准、国家标准。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第三方机构对团体标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团体标准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书》
标准名称 | ||||||
编制类型 | 制定 | |||||
修订 | 原标准号 | |||||
局部修订 | ||||||
采标 | 等同采用 | 采标准号 | ||||
修改采用 | ||||||
非等效采用 | ||||||
无采用 | ||||||
主编单位 | 单位名称 | |||||
主编 | 电话 | 邮箱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
地址 | ||||||
编制周期 | 计划投入经费(万元) | |||||
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 ||||||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和范围 | ||||||
相关情况说明 | 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介绍本标准与相关法律、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协调关系; 2、介绍国内外相关技术发展动态、拟纳入本标准的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以及是否涉及专利等; 3、根据需要,拟开展哪些必要的专题研究、试验、测试等。
| |||||
申请立项单位签章 |
年 月 日 |
附件二:
《××××》标准编制说明编写提纲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制定原则
三、标准主要条文或技术内容的依据;专利情况说明;修订标准应说明新旧标准的对比情况
四、主要试验、验证及试行结果
五、与相关标准的关系分析
六、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水平说明
七、重大分歧或重难点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八、标准推广应用措施及预期效果
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附件三:
《××××》标准
征求意见情况汇总处理表
一、意见处理情况概况
二、总体意见处理
序号 | 总体修改意见 | 提出意见的 单位或专家 | 处理结果 | 处理理由 |
1 | ||||
2 | ||||
3 | ||||
... |
三、具体意见处理
序号 | 原条款号 | 提出意见的 单位或专家 | 修改意见及理由 | 处理结果 | 处理理由 | 现条款号 |
1 | ||||||
2 | ||||||
3 | ||||||
... |
注:1.具体意见按现条文顺序依次排列,针对同一条目的不同意见应分别列出;不应按提出意见的来源排列。
2.处理结果包括:采纳、分部采纳和不采纳。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四:
《××××》标准审查会会议纪要编写提纲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专家及代表
二、会议内容和过程简介
三、整体质量情况分析及对标准水平的评价(含格式体例情况)
四、标准审查会议结果
五、标准的具体修改意见
六、会议决定的其它事项
附件五: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标准《发布公告》格式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标准
发布公告
20 年 第 号(总第 号)
××××,现批准《××××》(T/CPFIA ××××-××××)标准,并予以发布。
以上标准自××××年××月××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年 月 日
附件六: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标准复审申请表
标准名称 | |||||
申请单位 | |||||
联系人 | 电话 | 邮箱 | |||
情况说明
| |||||
申请单位 签章 |
年 月 日 |
附件七: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标准《废止公告》格式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标准
废止公告
20 年 第 号(总第 号)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决定废止《××××》(T/CPFIA ××××-××××)标准。
特此公告。
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中国磷复肥工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