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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6-12访问次数:917编辑:来源: [ ]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是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效手段,是加快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支撑方式。

 


 

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服务。为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农业部决定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地区组织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以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支持符合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为重点,按照县域试点、省级统筹、行业指导、稳步推进的思路,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和实现方式,为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可行路径。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需求导向,因地制宜。坚持以农民需求为导向,切实解决种养业主要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主体办不了、办不好、办了不合算的重大技术、关键环节、基础设施等成本高、效益低的服务需求难题,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进农业生产方式,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增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供给保障能力。试点地区和具体试点内容的选择,要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确定。

 


 

2.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既要推动各项扶持政策向有资质的经营性服务主体倾斜,又要按照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服务资源要素,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鼓励支持各类经营性服务主体公开公平竞争,积极承担政府提供的农业公益性服务,形成政府与市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新机制。

 


 

3.坚持重点突破,关联互动。立足本地农业发展实际,准确把握服务需求,按照急用先行、突出重点的原则确定试点内容,着力在关键环节、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同时要注重各环节、各领域之间的关联性和整体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强化试点经验总结并予以推广。

 


 

4.坚持地方为主,行业指导。以试点地区为主,鼓励探索创新,由地方政府负责试点内容的选择、试点方案的制定以及组织实施。农业各行业部门要在试点方向、顶层设计、政策扶持、制度保障、运行管理、服务质量效果评价验收等方面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着力解决试点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协作、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主要目标

 


 

通过试点,力争在试点地区实现四个发展目标: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逐步建立,农业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运行顺畅、持续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快速成长,各类服务主体竞争充分、竞相发展;专项服务标准化程度明显提高,综合服务集成化水平显著提升,专项服务与综合服务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农机作业服务和植保服务在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等主要环节全覆盖,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先行先试、加快发展。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明确农业公益性服务内容

 


 

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的主要生产环节和关键技术,指导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按照以下标准创新服务内容:一是以农民特别是规模经营主体的需求为导向,满足农业生产需要;二是在农业部门职责范围内选择可量化、易监管的服务,集中力量突破;三是实践中已有探索,且取得了一定经验。试点地区可重点围绕以下服务开展试点探索:

 


 

1.病虫害统防统治,“一喷三防”;

 


 

2.农机深耕深松,水稻集中育秧和机插秧,玉米、油菜、棉花、甘蔗机械化收获,秸秆、尾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和处置,农膜回收与利用,配方施肥和增施有机肥,粮食烘干等;

 


 

3.小麦、大豆、常规水稻、甘蔗、新疆棉花等作物统一供种;

 


 

4.畜禽粪便污水、病死畜禽和不合格农业投入品无害化处理,基层动物防疫,水产养殖病害防治等;

 


 

5.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提升;

 


 

6.12316热线咨询服务,农业云租赁。

 


 

试点地区要重点研究明确各类公益性服务的具体实施标准、质量评价及监控方式,指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制定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服务合同样本,不断提高服务标准化水平。

 


 

(二)培育经营性服务组织

 


 

按照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竞争充分的原则,大力培育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专业服务队、动物诊疗机构等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服务。试点地区要重点研究确定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的经营性服务组织的资质标准,包括服务主体的组织形式、服务手段、服务范围、服务质量等服务能力的综合评价标准。

 


 

(三)创新政府扶持方式

 


 

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政府订购、定向委托、以奖代补、贷款担保、招投标等方式,支持具有一定资质的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可量化、易监管、受益广的农业公益性服务,创新农业公益性服务有效实现方式。试点地区要重点探索将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纳入政府采购体系的实现方式,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程序、补贴标准、规范协议、验收方式、补贴支付、监管机构、监管方式等一系列操作规范。同时积极探索对经营性服务组织建设集中育秧、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等受益面大、但收益较低的服务性基础设施的支持方式,提高服务的针对性和供给效率。

 


 

三、试点组织实施

 


 

(一)试点范围

 


 

依据上述试点内容,在粮食、棉花、畜牧、水产等主产区以及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新疆等8个省(区),各选择2-3个县(市、区、场)集中力量开展试点,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若干县(市、区、场)开展省级试点。已列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地方,本方案中的试点县可以与之相结合,统筹整合力量,发挥协同联动效应。力求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整套的操作方案和运行模式乃至政策法规,为面上推开积累经验。

 


 

(二)试点县选择标准

 


 

1.政府高度重视。县乡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在服务机构条件建设、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产业基础扎实。资源与区位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现代农业发展较快。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农业综合机械化率均高于本省(区)平均水平,农业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较高。

 


 

3.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较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发育较好,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竞相发展,辐射带动能力强,农业集约化、组织化和市场化水平较高。

 


 

4.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队、动物诊疗机构等经营性服务主体发育良好,服务覆盖面较广,服务形式多样,能较好满足本地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服务需求。

 


 

5.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初步建立了组织指导体系完整、职责分工明确、运行方式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机制;基本建立了市场化运行水平较高、经营性服务组织与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多形式多样化对接的市场机制;初步探索了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政府购买机制。

 


 

(三)试点运作方式

 


 

1.上报方案。试点省份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2-3个试点县后,组织试点县制订详细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力争在某一个方面或环节有所突破,试点期限1年。

 


 

2.审核批复。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试点县报送的实施方案分送各成员单位审核,指导试点县修改完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审核后的实施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批复,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3.指导验收。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渔业渔政、农垦等相关部门,负责对试点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在试点期满后两个月内完成对试点工作的验收总结,总结报告及相关试点成果报部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试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重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试点县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具体内容、计划进度、阶段目标等要求,切实加强试点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充分利用农业部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签署的合作机制,探索对试点县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试点县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研究制定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加大项目支持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争取在中央财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和既有财政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县在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长效化以及农业服务基础设施现代化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加大涉农项目资金统筹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农民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可以重点向试点县倾斜。积极探索将经营性服务组织作为农机购置补贴、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一喷三防”等财政项目的承担和实施主体予以重点支持安排。

 


 

(四)搞好总结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试点进展情况,采取工作简报、现场参观、会议交流等方式,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县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试点县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部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和成果提炼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请各试点省份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20日前,以省级农业厅(委)的正式文件将试点县名单及具体试点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