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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征求意见稿)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

2018-06-27访问次数:1992编辑:中国磷复肥网来源:A肥料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 ]

 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该标准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8年7月1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p.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同时也可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申请系统 (http://121.40.139.218:8081/permitExtGT/outside/default.jsp)进行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试填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牛皓、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55

  传真:(010)66103146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刘贺峰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2号楼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84913258,15010759315

  电子邮箱:mee.permit@mep.gov.cn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征求意见稿)http://www.mep.gov.cn/gkml/sthjbgw/stbgth/201806/W020180621539523399234.pdf

     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http://www.mep.gov.cn/gkml/sthjbgw/stbgth/201806/W020180621539523542008.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6月13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5.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6.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7.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8.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9.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10.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11.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12.中国石油与化学工业联合会

  13.中国农资流通协会

  14.四川大学化工学院

  15.郑州大学化工与能源学院

  16.中国五环工程有限公司

  17.中石化南京化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18.山东史丹利农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湖北新洋丰肥业有限公司

  21.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2.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24.云南祥丰化肥股份有限公司

  25.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6.格尔木藏格钾肥有限公司

  27.龙蟒大地农业有限公司

  28.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9.山西天脊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30.宣威市恒邦磷化工业有限公司

  31.广东湛化集团有限公司

  (部内征求政法司、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水司、大气司、土壤司、环监局、应急中心意见)

     2016 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实施方案》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顶层设计、总体思路,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分行业推进,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按照总体部署,磷肥、钾肥、复混肥料和有机肥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应于2018 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本标准对磷肥工业排污单位、钾肥工业排污单位、复混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等作了定义。根据《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磷肥工业排污单位定义。根据《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将复混肥料工业排污单位定义为生产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标明两种养分含量的肥料(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硝酸磷钾肥、钙镁磷钾肥、硝酸钾除外)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根据《氯化钾》《农业用硫酸钾》《农业用硝酸酸钾》等产品标准,将钾肥工业排污单位定义为生产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以及硫酸钾镁肥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将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定义为生产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本标准适用于肥料制造工业中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固体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涵盖了除氮肥外所有肥料制造工业。除废气、废水外,本次将磷石膏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主要填报产排污环节、设计年产生量、含水率、砷含量及处置途径、处置方式、最终去向。

标准编制组表示,根据初步统计,纳入到本标准管理范围内的肥料生产企业大约为6700 余家(2016 年底数据)。其中,规模以上磷肥生产企业200 余家、钾肥企业180 余家、复混肥生产企业3400 余家、有机肥料2900 余家。

对于该标准的实施,该标准编制组提出尽早颁布化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尽快出台配套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建立最佳可行技术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