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4年修正本)等18部规章和《肥料登记资料要求》等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决定》涉及到肥料、农药、种业等行业。
据了解,新修改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共6章36条,修改内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在行政审批方面,一是取消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境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事项;二是取消了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外省肥料登记产品备案核准事项。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方面,一是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肥料田间示范试验有关内容在肥料田间试验中开展;二是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开展肥料田间试验,也可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在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不再征收肥料登记费。此次修改删去了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和第二款中的“并支付试验费”。另外,不适用产品增加了植物生长调节剂。
《肥料登记资料要求》除了对接新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删去了公告中关于提供“毒性报告”“菌种安全性鉴定报告”的要求等。
农药方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8年修正本)》等规章和《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被废止。
种业方面,新修改《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将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机关由原来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新修改《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将原来的第八条第五项中的“具有自育品种”修改为“具有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自育品种”;将原来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修改为“副证注明作物种类”。
此外,农业转基因生物相关管理规章也做了修改。新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删除了由省、市、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行政许可相应条款。新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取消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停征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费,规定可自主选择有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新修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境外公司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