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环境保护税法草案。草案拟将现行的排污费制度改为环境保护税制度。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草案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收费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
草案规定,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而向依法设立的排污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缴纳处理费用的,则不需缴纳环保税。与现行排污费制度的征收对象相衔接,草案规定环保税的征税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4类。各方面争议比较大的对二氧化碳征收环境保护税问题,暂不纳入到征收范围。但是,考虑到各地情况复杂,地方也将可以根据情况制定上浮税额。
此外,为了鼓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技术减少污染物排放,草案还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环保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