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货运疫情防控和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强调各地要实行分级分类交通管控,不搞层层加码、一刀切。并明确在严密防范疫情通过道路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等)、能源物资、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以下简称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具体内容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和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安排,在严密防范疫情通过道路运输环节传播扩散的同时,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物资、鲜活农产品、重点生产生活物资、农业生产资料(化肥、农药、种子等)、能源物资、邮政快递等各类重点物资(以下简称重点物资)运输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运输保障工作机制
1.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控专班负责全省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的指挥调度工作,各地也要确定责任部门、明确工作任务。
2.建立顺畅的联系机制,确保省市联动,市间协同,高效运转,随时协调解决重点物资运输保障有关问题。
二、落实货运车辆和人员防控举措
3.各地要指导道路货运企业严格按照最新防疫要求,督促司乘人员、装卸人员、服务管理人员等,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原则上不安排来自防范区以上等级的货车司机承担运输任务。要将货运司乘人员列入区域风险排查范围,增强主动发现能力,严防疫情风险蔓延。要加大对货运企业、货运司乘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三、规范设置公路防疫检测点
4.各地要根据疫情防控需求,结合区域内路网布局,合理设置公路防疫检测点。高速公路主线严禁设置防疫检测点,保留通行的收费站均应设置防疫检测点;普通干线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防疫检测点。加强省界出入口管控,做到防疫检测点全覆盖。
5.各地要配足配齐检测点人员装备,优化现场组织,避免车辆拥堵、人员聚集。防疫检测点应设置流动核酸检测点。
四、规范高速公路收费站和服务区封闭行为
6.有疫情发生的服务区、收费站,由属地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出封闭决定,采取防疫处置措施,并负责及时验收恢复开通,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省交通运输厅。
7.各地为集约交通查验资源和保障交通管控有力有效而拟采取主动临时封闭收费站、服务区措施的,由各市申请,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原则上高速公路保持运营的收费站之间、服务区之间距离分别不大于50公里、100公里,以保证高速公路基本运营服务水平。
五、分类精准实施货车通行管控
8.各地要实行分级分类交通管控,不搞层层加码、一刀切。要根据货运车辆、司机的实际行程实施通行管控,严禁简单以车籍地、户籍地作为限制通行条件。对于来自重点关注地区所在地市的重点物资运输车辆,对司乘人员检测体温,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正常(含行程码带*号),签订个人疫情防控承诺书,保障顺畅通行。对通行车辆要做到全程闭环管控,无接触交接。必要时可对来自重点关注地区所在地市运输车辆司乘人员进行现场核酸检测。对于通过查验行程码确认为来自非重点关注地区的车辆以及穿行重点关注地区但未停留的车辆,在对司乘人员体温检测正常、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结果、健康码和行程码正常(含行程码带*号)的情况下,不得随意限制通行。
六、保障重点物资运输通畅
9.即日起,全省实施重点物资运输通行证制度。检测点要开辟重点物资运输专用通道,设置明显标识,加强指挥疏导,保障持有通行证的车辆优先查验,快捷通行。
10.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管控专班负责制定通行证式样(见附件),各市负责按式样制发,通行证各市互认。各市要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通行证办理条件、程序、范围、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将发证车辆车牌号码、车牌颜色上报省交通运输厅,以便实施防伪核查。
11.各地要建立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熔断机制,对于因疫情防控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的运输企业,要责令整改,暂停为其办理通行证。
12.各地要健全完善社会应急物资运输力量动员机制完善应急运输保障预案,优化补充运力储备,加强应急运输组织协调和调度,确保及时响应应急运输需求。
七、保持高速公路通行条件良好
13.各地要指导做好高速公路服务区滞留车辆人员服务保障工作,为滞留人员提供核酸检测及餐饮、休息等服务,并及早疏解滞留车辆人员。
14.各地要在工作人员到岗保障、油品供应、道路抢修、车辆救援等方面为高速公路运营单位提供支持。
八、保障港口枢纽有效运转
15.各地要高度重视,全力畅通港口集疏运通道,确保进出港口车辆通行快捷高效。督促港口企业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优化作业组织,提高装卸效率,确保港口生产有序高效。
联系人:
省交通运输厅王高青、马健
联系电话:
024—83210376
附件:辽宁省疫情防控期间重点物资运输通行证(式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