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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打假

农户怀疑假化肥,经销商坚称产品没问题,为何还被罚款1500元?

2017-07-26访问次数:844编辑:中国磷复肥网来源: [ ]

2017年7月24日,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消协接到岗西村村民崔某投诉,称其今年五月份麦收之后,在岗西村一农资门市处购买了某品牌化肥,施用在玉米地里。近日发现自家地里的玉米苗出现长势慢、苗黄等现象,与相邻人家地里的玉米苗长势相差很多,查找原因发现相邻其他人家地里的玉米苗使用了与其相同的玉米种而未使用该品牌化肥。崔某怀疑是化肥出现了问题,多次找经销商未果,于是崔某到消协投诉,要求对该门市经营的化肥进行抽检,并申请给予赔偿。

  接到投诉后,县消协与临城镇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进行了核查,情况属实。但因该批化肥已被崔某全部用完,经销商也没有库存,无法对该批次化肥进行质量抽检。而经销商也坚称自己经销的化肥没有质量问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崔某化肥使用不当造成的。随后,临城县消协又联系了该县农业部门技术人员到现场查看,根据农业部门技术人员的分析,认为经销商应告知消费者该化肥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却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多次调解,经营者最终同意一次性赔偿崔某经济损失1500元。崔某对消协的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执法人员的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深表感谢。(临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王颖辉 姚咏君)

农户用错农药和化肥,在药和肥无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售卖药和肥的经营者是否应当担责?

根据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在化肥经营中,如果没有告知如何使用,在农户使用中出现问题后,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那么,农资经营者需要履行什么义务和责任呢?

   一、农资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平等、公正、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承担商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 

 二、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所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确保生产厂名厂址、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商标、商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情况与商品实物一致,杜绝不合格商品进入经营场所。  

三、农资经营者应当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应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内容必须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四、农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  

五、农资经营者应当履行《产品质量法》、《种子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俘虏法规规定的“包退、包换、保修”三包义务和赔偿责任。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要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 

 六、农资经营者应积极处理好消费者的投诉、申诉,确保消费者权益保护。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农资经营者如违反上述责任和义务,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